闽南师范大学共建漳州市食品科学研究院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漳州市食品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食科院”)由漳州市政府联合闽南师范大学共同组建。食科院以服务地方食品产业和企业发展为核心目标,兼具科研创新、技术转化和产业服务职能。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科院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食科院高质量发展,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科学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24〕15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一)差异化定位:突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强化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实效。
(二)突出灵活性:建立人事、财务等相对独立的运行制度,高度灵活,实行项目化管理。
(三)绩效导向:以科研产出、技术转化及产业服务成效为管理导向。
(四)动态调整:根据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定期优化各项管理运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框架
第二条 食科院实行漳州市人民政府与闽南师范大学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在闽南师范大学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与运管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机制,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食科院下设“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 聘用岗位类别及职责
食科院设院长一名,全面负责研究院事务。下设专、兼职岗若干。
(一)专职岗
1.岗位类别
执行院长:协助院长统筹全院科研事务。
行政副院长:协助院长统筹全院行政事务,按学校中层副职岗位设定。
科研岗:具备扎实的食品科学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能够承担食科院内部科研和教学任务,培养本土化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
工程技术岗:在食品加工工艺、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维护等工程技术领域有丰富经验,积极参与食科院日常技术研发、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技术服务项目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行政岗:具有文书处理、会务接待、沟通协调等行政办公能力,负责食科院财务报支、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日常行政办公事务。
2.聘期:五年,期满可续聘;院长聘用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
(二)兼职岗
1.岗位类别
副院长: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研究或行业管理经验,能够为食科院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等出谋划策,提供指导意见和研发支持。
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优势,能为食科院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建议和技术支持。
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将高校前沿学术理念与食科院科研、产业服务需求相结合,定期到食科院开展专业教育、产品研发、技术培训等工作。
2.聘期:五年,期满可续聘。
(三)短期聘用岗:针对产业紧急技术需求临时聘请的技术能手,行业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聘任协议一年一签,原则上最长聘期不超过三年。
(四)项目聘用岗:针对特定工作安排、科研项目或企业服务需求招聘的短期人员。聘期与项目周期同步,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聘用流程
(一)院长:由闽南师范大学提名,食科院管理委员会聘任。
(二)专职岗:执行院长由院长提名和管理委员会聘任;行政副院长由闽南师范大学党委研究决定;科研岗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招聘方案进行招聘;其余专职岗位通过“面试”或“笔试+面试”的形式,由食科院公开招聘。
(三)兼职岗: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助理及教师由食科院发布相关岗位需求并组织面试招聘。
(四)短期特聘岗:根据工作需要,由食科院自行聘请。
(五)项目聘用岗:根据项目需要,由食科院自行聘请。
第五条 岗位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
(一)院长及其团队:按照聘用时签订的聘任合同,由食科院管委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专职岗:执行院长、科研岗教师人事关系挂靠在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考核由食科院自行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考核结果由生科院统一上报至学校,考核结果不占用生科院名额。具体考核细则由食科院另行制定;行政副院长作为学校中层干部,由组织部按照《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定级;工程技术岗、行政岗人员由食科院自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食科院另行制定。
(三)兼职岗:参照《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第六轮聘期考核办法》和《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要求,回其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其中,执行院长、副院长每学年最高减免所在学院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的50%,院长助理每学年最高减免所在学院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的25%,兼职教师每学年最高减免所在学院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的15%。如果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量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标准认定,不累加计算减免量。个人承担或参与食科院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情况,归属各个学院科研业绩,并计入个人科研业绩和社会服务进行计分考核。
(四)短期聘用岗:按协议目标完成相应考核,结果与后续合作挂钩。根据合作协议中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考核标准,通过成果验收、服务对象反馈等方式评估。
(五)项目聘用岗:按项目节点分段考核,未通过者中止合作。考核内容围绕项目各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通过项目负责人评价、项目成果评估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年度绩效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按等级核减当年度绩效发放。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第六条 岗位绩效考核
(一)院长及其团队按照聘用时签订的聘任合同,由食科院管委会对其进行岗位绩效考核。
(二)专职岗:执行院长、科研岗教师人事关系挂靠在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岗位绩效考核由食科院自行组织,一年进行一次,年底根据考核结果食科院自行进行绩效分配,具体实施细则由食科院另行制定;行政副院长:根据年度考核定级,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进行岗位绩效发放,根据食科院工作成效发放的绩效总额不超过学校标准发放总额的100%。工程技术岗和行政岗:岗位绩效考核由食科院自行组织,一年进行一次,年底根据考核结果食科院自行进行绩效分配,具体实施细则由食科院另行制定;
(三)兼职岗
由食科院院务会根据个人贡献度讨论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福利
根据岗位类别、人员聘用类型及考核结果差异化设定,具体如下:
(一)专职岗
执行院长、行政副院长、科研岗教师作为我校总量内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岗位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还可根据食科院收益情况,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和绩效考核结果获得年终奖励和绩效奖励。工程技术岗、行政岗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奖励、年终奖励四部分构成。根据工龄、职称、年度考核结果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差异化设定,根据聘用协议进行发放。可享受教师子女就读我校附属学校政策。
(二)兼职岗
兼职岗教师作为我校总量内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岗位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还可根据食科院收益情况,结合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获得绩效奖励和年终奖励。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二)专款专用:科研经费需按项目预算、合同要求进行使用。
(三)公开透明:重大财务决策需集体审议,定期公开财务信息。
(四)绩效导向:强化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九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责任主体
1.院长:对全院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
2.办公室:负责日常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资金监管等。
3.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分级管理
重大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需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及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经费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但需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预算与收入管理
(一)预算编制
预算是指食科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食科院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财政拨款部分按漳州市事业单位预算程序申报;科研项目经费通过闽南师范大学科研系统申报。
(二)收入分类
食科院收入是指食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科研项目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漳州市政府拨付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等。
科研项目收入:通过学校申报的纵向、横向课题经费。其中横向项目向学校缴交3%的项目管理费后,其中2%返拨回食科院;横向项目转化服务费,项目负责人与食科院另行商定。
经营性收入:校地企联合举办的各类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检测服务、技术转让、产品经营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
(一)经费到账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通过闽南师范大学账户转入,研究院不得单独开设科研账户。
(二)支出管理
纵向课题: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课题: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也可按合同约定进行支配。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经费管理
(一)经费到账
所有财政拨款经费必须通过闽南师范大学账户转入。
(二)支出管理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以及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的购买。
科研经费: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及运行管理:主要用于聘任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年终奖励等,以及日常办公(其中2万元/年设为公务接待专项费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架构与职责
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组员由一名分管院领导和一名监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院资产采购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配备一名资产采购员,负责相关采购手续以及过程性文件资料的整理存档。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具体事宜。各实验室配备相关管理责任人,落实设备日常维护、资产领用登记及环境监控。
第十四条 资产采购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申报下一年度的预算和计划,经院务会审核后向闽南师范大学国资处提交采购申请。具体采购实施按照《闽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从横向课题经费支出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合同提出采购计划,遇到急需采购的项目,合同又未约定的,可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列入采购计划。具体采购实施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及管理
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对研究院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调拨、处置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实施管理细则由食科院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地方产业政策变化及食科院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全院员工及相关企业、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适时由院务会牵头修订管理制度,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确保与产业需求同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食品科学研究院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漳州市食品科学研究院组织架构
2.漳州市食品科学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